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关于怀化市鹤城区******办公室2021年度****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
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关于怀化市
鹤城区******办公室2021年度
****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
一、案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例类型:专项审计调查
供稿: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法制股
审稿:办公室
二、案件正文采集
标题: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关于怀化市鹤城区******办公室
2021年度****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
[案情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区领导批示,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4月11日至4月25日,对怀化市鹤城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办”)2021年度****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区**办的责任是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组共发现了两个问题:
报销不合规发票****元;少计固定资产****元。
【调查与处理】
审计组采取审阅会计账本、凭证的方式进行调查,从而发现了上述2个问题。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关于报销不合规发票****元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
区**办及时调账,加强对发票合规性的审查把关。
(二) 关于少计固定资产****元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
区**办补记入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报告有关内容,区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区**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其中与区审计局公告事项相关的问题整改结果,请区**办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区审计局将视情况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附件: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怀化市鹤城区审计局
2022年6月**日
附件: 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注明:上述法律法规必须让区**办知晓。
【法律分析】
(一)“报销不合规发票l8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区**办及时调账,加强对发票合规性的审查把关。
(二)“少计固定资产2800元”,此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第四、五条之规定。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区**办未入固定资产帐的固定资产补入记账,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典型意义】
审计结果表明:区**办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21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收支基本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通过审计,发现其在财务管理、审批程序、费用报销上仍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此案例反映的问题在我区管理专项资金的“**办公室”或者“**领导小组”带有普遍性。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被审计单位认可。即体现了审计重视防范经济风险的原则,又不失一个较好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