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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内设机构

鹤城区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计划股、税政法规股、预算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股、社会保障股、企业股、对外经济贸易股、金融与债务股、资产管理股、绩效评价股、会计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社区财务管理股、人事股。

鹤城区财政局辖2个二级单位: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区财政事务中心。

鹤城区财政局所属3个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财政涉农服务中心、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议案提案办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接待、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股(加挂区津贴补贴工作办公室牌子)

研究国家、省、市、区宏观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财政经济信息,为加强改进财政管理提供咨询和参考;围绕财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政策课题研究;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编制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时反映财政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物价、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按规定承担彩票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调整方案的设计;制定津贴补贴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区属单位津贴补贴及奖励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测算工资调整对全区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三)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负责全区财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税政管理和税政调研工作,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区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预算股

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基金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总指标,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管理区级预备费;承担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办理区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承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承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承担区本级有关会议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政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股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广播、体育、计生、档案、科协、知识产权、文联、地方志、社科联、地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财务管理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本级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

承担交通、发改委、建设局、城区管理、粮食等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分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本级城建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制定交通、环保、粮食等部门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相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股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畜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考意见;研究拟订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

(九)社会保障股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及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企业股

承担经济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区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有关区属企业财务监管。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股

承担商务、旅游、外事侨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商务、旅游、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十二)金融与债务股(加挂融资管理股牌子)

参与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承担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部门预算工作,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参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保险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区公私合作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类企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

(十三)资产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区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拟定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绩效评价股

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信息库,研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分配财政资金提供依据。

(十五)会计股

负责全区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指导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联系会计学术学会等工作。

(十六)国库股

负责区级财政收入的组织协调;负责汇总编制全区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测财政收支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区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区级预算缴、拨款;办理预算内外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算、划拨;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度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审批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负责审计部门审计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区级财政的银行账户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

(十七)监督检查股

负责全区财政监督检查;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财政局内各股室、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全区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十八)社区财务管理股

负责社区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与指导;负责社区中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社区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各项专用资金的用途。

(十九)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配及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局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审:黄星;二审:夏冰;三审: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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