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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我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或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通用或专用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工程类:是指建设工程(含电子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是指服务性劳务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三条 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组长为各部门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及职责

(一)党组会是政府采购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1.审议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3.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4.督查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和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5.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科财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流程等规范性文件;

2.审核汇总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

3.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申请,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报区财政审批;

4.协助采购执行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5.配合监督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及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1.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中请;

2.进行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拟定采购预算标准;

3.拟定采购文件;

4.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对实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中标

结果进行确认,按照法定程序签订采购合同;

5.协调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

6.申请并协调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7.组织并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8.负责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答复文本的草拟,参与采购

项目质疑投诉、纠纷事项的处理;

9.负责电子卖场用户设置、岗位设置等平台管理工作;

10.组织各政府采购机构及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11.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四)纪检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其职责包括:

1.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与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进行合规性监督;

2.注重政府采购质量,厉行节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岗位及职责

1.设置经办岗,其职责包括:

(1)进行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拟定

采购预算;

(2)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3)拟定采购文件;

(4)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根据授权签订采购合同;

(5)协调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

(6)申请并协调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7)负责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答复文本的草拟;

(8)负责电子卖场用户设置、岗位设置等平台管理工作;

(9)组织各政府采购机构及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10)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2.设置审核岗,其职责包括:

(1)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进行审核;

(2)对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核;

(3)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4)对支付采购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5)对采购合同的拟订、签订进行审核;

(6)组织并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7)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答复文本进行审核。

3.设置管理岗,其职责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流程等规范性文件;

(2)审核汇总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

(3)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申请,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报区财政审批;

(4)协助采购需求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5)配合监督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及内控情

况的监督检查。

4.设置监督岗,其职责包括:

(1)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与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进行

合规性监督;

(2)注重政府采购质量,厉行节约财政资金。

第六条 权限分级授权。3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由分管

领导、局长审批;3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由党组会审批。

第七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设置

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处理,

做到互相牵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采购项目调研立项与审定相分离;

2.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相分离;

3.采购预算审批与执行相分离;

4.采购需求提出与审核相分离;

5.采购方式申请与审定相分离;

6.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相分离;

7.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答复相分离;

8.采购合同拟订与审核相分离;

9.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相分离;

10.采购合同执行与验收相分离;

11.采购资金支付审批与支付执行相分离;

12.监督检查与上述相关岗位均分离。

第八条 定期轮岗制度。政府采购经办岗、管理岗每5年定期轮岗。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控制

第九条 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先规范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核,科财股汇总经党组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

(一)每年接到财政通知后在预算编制平台上按照“一上”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参照历史水平及具体实际,审查、核定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本单位在预算控制数内编报预算草案上报区财政,经区人大审核批准后以预算批复的方式下达。

(二)科财股将审定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反馈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三)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按照预算调整程序申请调整后执行。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采购采购计划,要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四章 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与执行

(一)请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撰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报告》,将《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会审批。科财股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备案表中明确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与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填写《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4000元以上撰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数额较小的(3万元以下)提交局长审核,数额较大的(3万及以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报告中明确电子卖场的采购方式。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各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

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二)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与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开始前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约定权利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在电子卖场提出申请,由审核岗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认

(一)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下列采购项目的货物及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3)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和费用与采购价值

不成比例的;

(4)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局党组会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2.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3)采购项目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

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4.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通过电子卖场进行,各岗位人员应熟稔掌握和操作政府采购平台等信息系统。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

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

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特殊情况,主要指电子卖场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况,采购人应邀请相关供应商入驻,供应商不愿入驻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特殊情况的采购,采购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采购。

第十六条 进口产品采购。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按程序向区财政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党组会会议记录、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等。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各环节均有支持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政策。

第十八条 采购经办人作为采购代表,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选择。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级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二十条 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要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等事项。政府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达准确、无歧义,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对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二十四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合同,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由系统自动生成。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完善相关信息,可根据需求签署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禁止约定预付款条款。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及时备案。

第五章 验收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和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两种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验收方式。国家相关部室对具体项目验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当组织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其他同领域邀请。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项目验收 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了解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确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逐一核对确认。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验收表(单)。政府采购验收表(单)应当明确要素及要点、是否通过验收。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期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期验收并出具分期验收意见。

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验 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验收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对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采购处理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出具商品(设备)故障情况说明。采购经办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督促解决问题。

(二)因用户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货物验收工作的,采购经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及时解决问题。如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款项支付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编制《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报账审批单》并附上完整单据作为附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采购办或本单位支付给供应商。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收回。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管理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三十条 涉密采购。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允许供应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才能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涉密采购项目除了不能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保密要求,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中,选取任何一种采购方式。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有关中标、成交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整理移交采购人,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涉密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泄密责任。对于采购人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供应商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中止采购合同,并督促供应商整改;供应商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保密要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

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的形式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及网站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经办人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七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绩效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编制采购预算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绩效运行跟踪和监控。

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第三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被审计或被检查的各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送纪委立案查处: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制度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五)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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