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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公告

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张征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登记违法事实成立。我局已依法作出撤销上述公司监事备案登记决定。因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怀鹤市监撤决字〔202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辉,龙智康,电话:0745-2233857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怀鹤市监撤决字〔2022〕1号)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怀鹤市监撤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6LPX2K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与迎丰路交汇处(通程商业广场1栋11楼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专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张征(身份证号码:******************)向我局举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于2016年8月丢失,补办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2021年6月份,区纪委致电张征,张征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于2016年9月28日取得了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且申请人为公司监事。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在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报案。8月30日申请人调取企业内档发现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落款处“张征”的署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字迹,也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其名义在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担任监事是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亦未委托过任何人在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专良以及委托代理人郑和梅互不认识。

根据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与迎丰路交汇处(通程商业广场1栋11楼28号)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登记的住所未发现悬挂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的招牌且处于关门状态,无物业管理;经向通程商业广场经理及保安人员了解,该楼层无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并一直处于封闭状态,一般无人出入。同时,现场通过企业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专良。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依据登记档案中的材料内容,于2021年9月6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信件已退回我局,法定代表人陈专良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同时,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9月2日、9月6日多次拨打该公司联系电话(企业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络员联系电话为同一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发函《关于撤销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征询函》,就撤销该公司行政许可征询该局意见。该局于同日复函: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1202MA4L6LPX2K)于2016年10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后于2016年11月19日转为非正常户。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纳税人登记信息中无申请人张征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发函《关于撤销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征询函》,就撤销该公司行政许可征询该局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该局未出具不同意见。

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张征向我局提供了《承诺书》,承诺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监事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与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专良和委托代理人郑和梅没有任何亲属、朋友关系,也不认识陈专良和郑和梅,更未给予其任何授权。

2021年10月8日,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鉴定文书》(怀公物鉴(文检)字〔2021〕0060号)中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署名“张征”的书写字迹与样本1-3上张征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我局受理后于2021年8月30日将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公司监事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向社会公示并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张征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监事,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证明张征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张征的身份;

3.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共4页。证明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4.申请人通过企业档案查询提供的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各1份共4页,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落款处“张征”的署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字迹的事实;

5.对张征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落款处“张征”的署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字迹的事实;

6.申请人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报案的《受案回执》1份。证明张征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7.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鉴定文书》1份。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落款处“张征”的署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字迹的事实;

8.电话记录表和拨打企业联系电话截屏各2份共4页。证明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的事实;

9.企业登记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电话通知记录表和现

场照片各1份共6页。证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到

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10.《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和退回信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事实;

11.《关于撤销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征询函》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2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答复函1份。证明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1202MA4L6LPX2K)于2016年10月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后于2016年11月19日转为非正常户,张征也未在该局办理过税务登记以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意见的事实;

12.申请人张征《承诺书》1份。证明张征与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专良和委托代理人郑和梅没有任何亲属、朋友关系,也不认识陈专良和委托代理人郑和梅,更未给予其任何授权。并承诺怀化成惠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落款处“张征”的署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字迹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撤销公司监事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怀鹤市监撤听告字〔2021〕1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该告知书,10月25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拟撤销公司监事备案登记听证告知公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公开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八点“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6年9月28日设立登记中张征的监事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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