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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执法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管理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责任划分:非税执收部门对收费行为负责,保证其执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台账的真实性;票据管理部门对收费票据及金额进行管理,保证与票据金额对应的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上级非税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单位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机动执法大队、迎丰执法大队、红星执法大队、坨院执法大队、城中执法大队、城北执法大队、盈口执法大队、城南执法大队、国土执法监察大队、禁燃执法大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环卫监察大队、两违股、行政审批股、车管股、牛皮癣办。

第五条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部门:财务装备股

第六条单位非税收入内控机制:各执收部门为保证其收费程序的合理合法及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每个执收部门内部要设立下达处罚决定岗位和收费并开据票据岗位两个独立不相容的岗位,两个岗位分别建立两套台账,两套台账内容必须一致。

第七条非税收入执收流程及要求

1、各执收部门按本部门非税收入执收的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票据请领数量,财务装备股汇总后向财政局非税收入部门进行申报。

2、财务装备股按照财政局非税收入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票据的请领,并做好相应登记。

3、各执收部门按规定到财务装备股领用票据,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4、各执收部门领用票据后按岗位不相容的内控原则,分别由处罚决定岗位下达处罚决定,被处罚对象根据处罚决定书上的标的金额到银行进行款项上缴,将银行存根与处罚决定交至收费岗位,由收费岗位据实向被处罚人开据非税收入票据。上述两个岗位人员分别根据开据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其中下达处罚决定岗位台账资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存根、处罚决定书统计汇总表;

收费岗位台账资料包括:处罚决定书、银行缴存单、非税票据存根、非税收缴统计汇总表。

5、各执收部门按收缴周期及时到财务装备股进行票据的缴销,需要提供的资料为:处罚决定书统计汇总表、非税收缴统计汇总表、非税票据存根。财务装备股人员需在上述两份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如资料不齐全,不予办理缴销手续。

6、财务装备股按照经过审核确认的非税收入票据与对应的上缴金额到财政非税部门进行票据的缴销,并取得财政非税部门开据的结算汇总票。

7、账务处理:财务装备股依据财政非税部门开据的结算汇总票、对应的非税票据存根、对应的非税收入汇总清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在非税执收过程中,经办人员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存入财政非税账户,不得将非税

收入直接用于日常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2、涉及现金收入的及时清缴,严禁私自挪用非税收入;

3、严格按照收费依据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严禁无依

据收费;

    4、严格按照收费标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严禁收费不开票、收费少开票、私自降低标准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 各部门如未按上述管理规定要求履职尽责或违反禁令的,由局纪检组、局党组按组织纪律进行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向上级纪检部门移送,涉及违法犯罪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解释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发布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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