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材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3、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
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5、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3、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时受理、不符合条件时告知原因);
4、局行政审批股现场勘验、初审(3个工作日);
5、局分管领导复审(1个工作日);
6、局主要领导决定(1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