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一、申请条件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二、申请材料
1、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行驶申请报告;
4、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3、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时受理、不符合条件时告知原因);
4、局行政审批股现场初审(3个工作日);
5、局分管领导复审(1个工作日);
6、局主要领导决定(1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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