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所属栏目: | 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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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鹤城区商务和粮食局 | 公开日期: | 2019-05-14 |
鹤城区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鹤城区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
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全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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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区实际,拟订全区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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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编制、落实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
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全区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推进工贸、农贸、内外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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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落实全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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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提出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申报农贸市场标准化新建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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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仓储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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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区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
拟订全区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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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区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监测、分析工作,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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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肉类、蔬菜、食糖等)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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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秩序工作的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秩序工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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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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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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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再生资源回收;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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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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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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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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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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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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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对外贸易、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有关政策;负责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有关工作。 |
负责对外贸易、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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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涉及全区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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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分析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情况,参与拟订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查落实。 |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区招商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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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各乡镇、区直部门、工业园区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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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招商活动的规划制定和指导协调,参与各级招商活动;负责境外招商活动归口管理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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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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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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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拟订和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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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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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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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投资客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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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及到位资金的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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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全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区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
宣传贯彻国家、省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对外经济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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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全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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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外援助、接受外援等项目的报批、后续管理与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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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技术培训,三资企业因公商务出国任务的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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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区因公经贸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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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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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组织省、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鹤城区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项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
负责组织省、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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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以鹤城区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项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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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全区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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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商务系统系统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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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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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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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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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做好链式工作的措施和要求。研究制定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备的建议。 |
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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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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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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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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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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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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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应对各种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供应失衡的具体措施。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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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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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区粮食购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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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协调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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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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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开展军粮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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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开展全区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存储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
拟订我区实施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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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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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属地的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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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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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粮食收购资格,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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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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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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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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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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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处理区内及跨区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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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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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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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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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区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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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有关区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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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与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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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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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提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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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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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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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区级储备粮任务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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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等承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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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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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仓储设施改造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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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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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加强对区级储备粮及仓储设施建设、布局,协调筹措、落实建设资金。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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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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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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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粮食部门危仓旧库维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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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指导全区粮食行业的财务核算与监督,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考核指标和粮食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项粮食专项补贴资金地拨补、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
指导全区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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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项专项补贴拨付及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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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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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区粮食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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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区粮食企业开展粮油生产、收购等专项调查。 |
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事统计等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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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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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粮食企业开展粮油产销、收购等专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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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物流管理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网购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区发改局:针对出现的爆仓现象,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区交通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区商务局: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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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牵头负责全区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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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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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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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市商务局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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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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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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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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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鹤城区分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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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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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
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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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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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 |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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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 |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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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出口计划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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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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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拟订并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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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拟订并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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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区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区商务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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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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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级储备粮轮换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8号令) |
承储企业有一批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下年轮换的标准,承储企业向所在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粮食局于本年12月底向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并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联合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仓号)。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区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及时回笼农发行,同时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
区财政局 |
负责筹措、拨付区级储备粮所需的轮换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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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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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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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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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计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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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全区商贸流通业统计 |
对全区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数据报送、统计分析 |
流通和会展业发展股 |
0745-2232856 |
2 |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 |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按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市场运行调节和市场秩序股 |
0745-2232856 |
3 |
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
宣传电子商务有关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培训和服务 |
电子商务和服务业发展股 |
0745-2232856 |
4 |
受理、协调外来投资企业投诉 |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协调 |
外贸股 |
0745-2232856 |
5 |
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
外商投资促进和产业转移股 |
0745-2232856 |
6 |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 |
组织企业参加招商活动和项目对接,交流信息,搭建平台推动合作 |
外商投资促进和产业转移股 |
0745-2232856 |
7 |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
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
外商投资促进和产业转移股 |
0745-2232856 |
8 |
商业零售促销活动 |
以区城和各乡镇街道的商业特色街区、商业网点、旅游景点为主要活动区域,组织商贸企业、服务行业参与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促进商贸服务经济发展 |
商务执法大队 |
0745-2232856 |
9 |
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政策、项目咨询 |
为外来投资者、区内企业个人以及返乡创业人士提供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政策、项目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及信息服务 |
外商投资促进和产业转移股 |
0745-2232856 |
10 |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1 |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2 |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
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良好的氛围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3 |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4 |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5 |
粮食安全应急咨询服务 |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6 |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
向公众提供区内粮食收购价格信息、区内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批发价格信息和区内粮食零售价格信息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7 |
粮食行情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 |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区内外主要粮油品种生产、消费、购销、价格走势、供求关系以及政策措施等行情分析与预测。每周着重对区内粮油价格行情进行分析预测。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发布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18 |
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 |
为粮食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提供服务 |
区商务和粮食局 |
0745-2232766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目 录
1.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4.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5.规范案件查处
6.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7.再生资源回收监管
8.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9.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10.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11.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12.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
13.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1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隐患大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报年检,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商务局报上级部门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商务局报上级部门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区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区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区商务局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账户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发卡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
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二)通过许可证或备案管理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或由区商务局将企业报送材料上报至省商务厅,商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企业换取许可证提供书面资料(如合同、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时,再次将许可证证面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以确保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性;
(四)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企业;
(五)企业凭有效的纸质许可证件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照;
(六)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四)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体系建设股、流通和会展业发展股、市场秩序股等业务股室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股室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酒管办、市场体系建设和商贸服务管理股、市场运行调节和市场秩序股等业务股室负责人负责审核《立案审批表》,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审核。
3.审批。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业务股室审核。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酒管办、市场体系建设和商贸服务管理股、市场运行调节和市场秩序股等业务股室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审批。
3.法制审核。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政策法规股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股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商务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纪检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上级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鹤城区商务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暂停、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予以认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七)再生资源回收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管理、经营规则、行业标准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现场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和上级要求进行核查。
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八)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九)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查整改落实;
(七)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的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二)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三)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四)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五)仓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企业自查、区级普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和实物台账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四)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五)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查整改落实;
(七)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二)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四)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五)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六)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七)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供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
(三)市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四)提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备案管理情况;
(二)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三)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四)提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保证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3年省粮食局发布了《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粮食局网站公布,网址:www.Hunangrain.gov.cn。
三、有关措施
l.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5.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