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通知
怀发改稽〔2016〕1号
关于加强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稽察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有关科室:
为加强对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稽察监管,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稽察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工协作。依据职能分工的不同,对中央、省投资项目的监管,分为重点稽察和日常监管。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市区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主动承担起对中央、省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对所属项目的投资争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问题整改负总责。稽察办负责重点稽察,按照国家、省稽察办确定的工作计划,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和抽查检查,协调和督促委内科室和各县市区做好重大项目监管和问题整改工作。为保证稽察工作有效开展,凡我委争取的中央、省投资项目,业务科室在发文时负责抄送稽察办一份,稽察办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以建立全面详实的项目稽察台账。
二、加强跟踪调度、稽察监管
1、从今年起,实行中央、省投资项目季度调度制度,各县市区每季度末3日前,向稽察办、对口业务科室报送前一年度所争取的中央、省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格式见附表1)。
2、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所争取的中央、省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科室每年要自行组织1次以上检查活动,对前一年度以来所争取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项目的进度、招投标、资金管理使用等内容。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送稽察办汇总归档。各县市区发改局每年应根据所辖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组织2次以上较大规模的项目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稽察办。
3、稽察办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稽察工作计划,实施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采取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等形式,重点稽察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工、计划执行、建设进度、招投标、资金使用、建设环境情况等,每季度将稽察结果形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等。
三、强化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1、建立稽察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将稽察结果情况通报给业务科室、县市区发改局。对稽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组织力量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复查。各业务科室负责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县市区发改局主动承担督促整改、跟踪情况的责任。重大问题的整改,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稽察办协同配合。
2、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和确实整改不力的项目,采用通报批评、约谈、问题移交、调整投资、暂停该地同类项目审批和申报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稽察结果运用机制。对项目推进成效显著、监管工作开展较好、投资安全有保障的县市区,在申报中央、省投资安排时优先考虑、重点倾斜,给予鼓励;对项目建设缓慢、存在问题较多、工程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调减其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附件: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表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