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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9

 

 

 

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额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是实施政府购买活动的责任主体;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服务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公开信息、全程监管”原则。

规范流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为“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公开信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

全程监管。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购买主体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购买主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应当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的具体项目组织审定。

 

第三章  实施购买

第七条  购买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明确具体购买方式及操作流程,形成的实施方案报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签订合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等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由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分别通过政府采购网及区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面向社会的全程公开。

事前信息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区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项目等有关情况。

事中信息公开。实施购买时,财政部门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指定的媒体上公示招标信息及成交结果。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事后信息公开。购买主体、财政部门通过其部门网站、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网络媒体关切问题;按规定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购买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信息公开、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及时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本系统其他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立项指导、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资金遵循应买尽买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规程

 

2.鹤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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