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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职责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2.4 区应安委防汛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协调

4.9 应急处置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分析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衔接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附件一:鹤城区防汛应急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安全发展理念引领防汛救灾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摆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洪涝灾害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区高新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防汛的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依靠群众,协同应对。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公众、学校、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在防汛救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协同、区域协同、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增强防汛救灾合力。

(4)坚持预防为先,防抗救结合。强化洪灾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超前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汛措施,加强防汛工程设施设备准备。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在鹤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区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应安委为区人民政府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全区防汛应急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

(2)传达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3)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

(4)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5)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救灾以及灾民转移、安置、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6)做好市应安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区应安委成立区应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安办),区应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应安办主任,区应安办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区应安办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当好区委、区政府防汛工作参谋,组织落实区应安委各项政策规定;

(2)承办区应安委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

(3)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

(4)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汛救灾预案;

(5)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等灾害的防御预案;

(6)指导、督促有关机构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7)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8)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

(9)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

(10)做好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按照防汛救灾工作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安委确定。

现场指挥部各个工作组长一般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5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融媒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高新区等部门(单位)组成。

负责指挥部情况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各种防汛动态信息;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行动;负责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水利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高新区等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组成。

负责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高新区开展灾后重建中的相关工作。区应安委聘请水利、安全、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整理组织防御和抢险救灾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安委领导汇报。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现场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保障现场救援人员基本生活。

2.4 区应安委防汛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灾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媒体与公众舆论。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的督查,查处违反防汛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防汛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指示精神和调度命令,督促、调度、检查各级防汛救灾工作情况。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防汛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官兵、民兵和预备役等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重大紧急情况下,根据上级命令,协调部队力量支援防汛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洪涝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编制防汛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综合协调与救援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与区水利局要密切合作,建立联合工作组制度。必要时,签署《防汛职责协作协议》,既厘清职能又分工合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应急处险工程、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立项;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区水利局:负责防汛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承担汛情监测预警工作;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负责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及技术指导;负责水利设施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的实施。 

区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况变化,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趋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趋势分析资料。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预报,收集并上报有关地质灾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鹤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鹤城区职责范围城区内背街小巷及城东片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已建成并移交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协调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指导水毁房屋恢复及公共设施规划、修建,依据城市防洪规划,协助水利部门严把涉河建筑物修建审批关。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工业防汛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与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做好易受洪水和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的安全防御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区商务局: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救灾的资金安排调拨和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区融媒中心:协调广播、电视系统水毁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

区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及时下拨到位,申报、筹集、安排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力量对防汛救灾现场开展医疗救援,负责洪涝灾区灾后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农业产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防汛机具、设备、配件的储备、供应和管理,督促落实有关农机从事防汛救灾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负责及时向养殖户发布强降雨、汛情等预警信息,提醒养殖户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帮助和指导基层农户和广大养殖户做好防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负责洪涝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盗防汛器材、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材,做好林区防汛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汛期水上漂木管理。

区司法局:加强对洪涝灾害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洪涝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和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使用的食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打击防汛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涉事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统筹防汛救灾期间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统筹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区供销社: 负责上级委托和区规定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乡镇、街道及区高新区: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上报灾情信息;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防汛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管理;建立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负责本辖区内防汛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汛期次生、衍生灾害。

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区防汛用电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应急电力需要。

怀化高铁站、火车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应急机构、水文气象站点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有关防汛、水文、气象通讯的各项优惠措施。

中石化鹤城分公司、中石油鹤城分公司:牵头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车辆用油。

其他未明确具体防汛职责的单位,防汛期间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工作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天气形势监测、预测与报告,遇暴雨天气应提前24小时向区应安办通报,降雨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作滚动预报。随时报告实时降雨资料和天气形势发展预报。

(2)水文部门负责各控制站雨量、水位、洪水流量等监测和预报,当降雨、洪水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实时向区应安办报告。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及时采取避躲措施,并将运行情况实时向区应安办报告。

(4)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区应安办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1)当㵲水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应安办。

(2)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报告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应安办。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对水库大坝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汛期每日8时将有关运行数据向区应安办报告,发现异常和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按区应安办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区应安办报告工程运行状况。

(3)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应安办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4)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区应安办及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安办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区应安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区应安委将初步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机构,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洪涝灾害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城区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质,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的收集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洪管理。对在河流、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范围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防汛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应安办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应安办应与市水文部门加强联系,掌握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机构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人员及重要物质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逻等频次。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应安办,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区应安办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区应安委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防汛值班:区防汛主要工作单位值班领导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区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在岗值班;由区级带班领导坐镇指挥中心,抽调区应急管理局、水文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人员充实值班力量,进行联合应急值班。

4.1.3 区应安办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安办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办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应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应安办在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区应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疾病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区应安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1)市防汛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Ⅳ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3)㵲水河及太平溪超过警戒水位218米,但预报不超过水位219米。

(4)发生洪涝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4.2.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委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等情况,按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副主任轮流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级联点领导到联点乡镇街道督促指导防汛工作;区防汛主要工作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应安委指令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或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值班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参与值班。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主持防汛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区应安委通报各成员单位。

区应安委防汛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加强对汛情的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汛期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2)区水利局负责汛情监测预警,负责防洪抢险技术指导。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工业防汛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向农业企业、养殖户发布强降雨、汛情等预警信息,提醒农业企业、养殖户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帮助和指导基层农户和广大养殖户做好防灾自救工作。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等工作。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8)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负责城区内已建成并移交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发布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预报,落实防御措施。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

(11)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趋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趋势分析资料。

(12)区水文局根据检测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依据水库调度和降雨变化情况作出修正预报;视汛情派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区应安委办公室。

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工作。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区应安办防汛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应安办。

乡镇、街道防汛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加强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值守,根据防汛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水库、电站等防洪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3 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市防汛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Ⅲ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灾害性天气,并会造成较严重山洪灾害。

(3)㵲水及太平溪超过警戒水位219米,且将逼近保证水位220米。

(4)发生洪涝灾害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3.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区级联点领导到联点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防汛工作;区防汛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应安委指令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或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实行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应安办主任在岗值班。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主持防汛会商,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机构、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

区应安委防汛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加强与市水文部门的沟通对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依据水库调度和降雨变化情况作出修正预报。

(2)区水利局全面掌握和提供水库运行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调度防汛用车;赴乡镇、街道技术指导防汛抢险抗灾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工业防汛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

(5)区气象局及时作出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天气预报;视洪涝灾害情旷派人员驻守区应安办,随时提供气象情况。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农业企业、养殖户发布强降雨、汛情等预警信息,提醒农业企业、养殖户做好防汛抗灾工作,指导基层农户和广大养殖户做好防灾自救工作。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8)区自然资源局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9)区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况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已建成并移交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协调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

(1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负责城区内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

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工作。区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区武装部通知民兵预备役人员集结待令;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区应安办防汛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应安办。

乡镇、街道防汛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加强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值守,根据防汛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水库、电站等防汛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4 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市防汛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Ⅱ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较大范围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灾害性天气。

(3)㵲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220米,且仍将继续上涨但预报不超过221米。

(3)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4)发生洪涝灾害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

4.4.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在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防汛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4.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委书记和区长,一人坐镇指挥中心,一人赴救灾一线指导督促防汛救灾工作;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24小时领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点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包保联点的乡镇、街道;区防汛主要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区应安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股室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在岗值班。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随时主持防汛会议,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防汛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防汛救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机构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防汛抢险情况,争取支持。区领导奔赴各自包保联系乡镇、街道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区应安委可视汛情,在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情况。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加强与市水文部门的沟通对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变化,负责洪水过程滚动预报以及洪水预警信息发布。

(2)区水利局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电站运行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好抗洪抢险专业和技术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防守和巡查。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5)区气象局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三天逐日的天气预报,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区应安办,随时提供气象情况。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农业企业、养殖户发布强降雨、汛情等预警信息,提醒农业企业、养殖户做好防汛抗灾工作,指导基层农户和广大养殖户做好防灾自救工作。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8)区自然资源局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必要时,对危险点的群众要督促其提前转移。

(9)区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况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发布洪水预报及洪水预警信息。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已建成并移交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协调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

(1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负责城区内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

(13)区人武部根据要求调动相应力量,参加抢险工作。

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等候区应安委调遣。

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水情、雨情、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专业抢险队按照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市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督查防汛抢险工作,

乡镇(街道)工作要求: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为区应安委提供防汛抢险意见。按防汛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力度,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5 Ⅰ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市防汛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Ⅰ级响应。

(2)根据气象预报,我区较大范围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灾害性天气。

(3)㵲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221.85米以上。

(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5)发生洪涝灾害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4.5.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委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在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防汛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5.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委书记和区长,一人坐镇指挥中心,一人赴救灾一线指导督促防汛救灾工作;区委副书记或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包保联点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包保联点的乡镇、街道;区防汛主要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实行全体班子成员和业务技术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区应安办主任和区应安办全体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期间值班规定执行。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区委书记主持防汛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全区所有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防汛机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报告情况。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防汛救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领导立即奔赴各自包保联系乡镇、街道指导抗洪救灾。区应安委迅速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区委区政府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宣布我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驻我区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防汛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区应安委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加强与市水文部门的沟通对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变化,负责洪水过程滚动预报以及洪水预警信息发布。

(3)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组织,处置重大洪涝灾害险情,及时收集汇总防汛救灾各类情况,调度防汛救灾工作,向区应安委汇报灾情。

(5)区水利局做好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水利工程巡查值守。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已建成并移交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协调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

(7)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做好城区防洪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负责城区内的桥梁、隧道在汛期的监测、预警、封闭等工作。

(8)区财政局及时调配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

(9)区民政局全力做好全区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区应安委办公室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11)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

(12)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

(14)区人武部迅速组织相应力量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相应力量或设备支援。

(15)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服从区应安委调遣和工作安排。

应急调度: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紧急情况下,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听候调遣,随时随地进行抗洪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督查组到一线具体指导、督查防汛抢险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请求部队力量或设备支援。

乡镇、街道防汛救灾工作要求:乡镇、街道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防汛应急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力量,及时控制险情;对危险淹没区域和出现严重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点,快速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做好参加现场抗洪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区应安办。

乡镇、街道的防汛救灾工作要服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统一指挥调度,顾全大局,全方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加强河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集全社会力量和物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紧急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防汛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区应安办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局、水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当进入警戒水位,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逐日上报堤坝水情表和水库、电站水位表。

4.7.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区应安委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机构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协调

4.8.1 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组织力量,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应急处置

4.9.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9.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4.10.2 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区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区应安委提出申请。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区应安委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洪涝灾害危害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5.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石、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质和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2)区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区应安办和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方案,经区应安委批准后,区财政局预算相关经费,进行购买。区级防汛应急物资委托区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区应安委统一调度。

(3)区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乡镇、街道为主,区级补充,满足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及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5.2.3 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防汛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在怀化市医院和怀化市第五人民医院(鹤城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5.2.5 治安保障

鹤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救灾物资交通指挥等工作。必要时要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需由公安部门公告并说明法律依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5.2.6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为应对洪涝灾害的紧急需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调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在征用时,需办理调用物质审批表,并在应急结束后及时返还,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5.2.7 经费保障

区应安委、区财政局分别向市防汛机构和市财政局申请特大防汛救灾应急资金,区应安办与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是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区应安委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入抗洪救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安委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区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6.3.1 区应安办要对每一次防汛救灾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防汛机构和区委、区政府。

6.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民兵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形及处罚依据,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应安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超过3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块石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㵲水河警戒水位为218.00米。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㵲水河保证水位为220米。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益高低。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区领导或区应安委主任(副主任)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救灾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安办根据防洪工程变化及预案使用范围变化情况,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附件每年修订一次。

8.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辖区内乡镇、街道防汛应急预案;超出本预案应急能力和应急区域的,与《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怀化市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上级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应安办编制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鹤城区防汛应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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