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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怀化市鹤城区防汛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协调

4.9  应急处置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分析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怀化市鹤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怀化市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预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鹤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鹤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区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督局、区城管局、鹤城公安分局、区交通局、鹤城国土分局、企改办(区物质事业管理处)、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区气象局、怀化市水文勘测大队、区林业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区公路局、区城管局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鹤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防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区人民政府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全区防汛应急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区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

(2)传达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3)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

(4)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5)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抗洪以及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6)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防办

(1)当好区委、区政府防汛工作参谋,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政策规定;

(2)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

(3)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

(4)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汛预案;

(5)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等灾害的防御预案;

(6)指导、督促有关机构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7)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8)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

(9)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

(10)做好区防指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抗洪抢险轻舟的维护、管理,组织民兵操练和实施抢救、抢险,遇重大险情,及时联系驻怀部队、武警官兵负责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同时担负有关重大防洪决策任务的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防汛抗灾宣传导向,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汛抗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政府办(应急办):负责防汛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大灾情应急协调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防汛资金调拨、物资储备工作。紧急情况时,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

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及建设中的技术指导;负责水利设施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防洪抢险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的实施。

区发改局:协调和立项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应急处险工程、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业防汛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消除洪涝隐患,做好易受洪水威胁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的防御和师生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区内的防洪抗灾及灾后恢复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区段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河道清障,指导水毁房屋恢复及公共设施规划、修建,依据城市防洪规划,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把涉河建筑物修建审批。

区监察局:负责对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的督查,查处违反防汛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防汛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和检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协调救灾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接受和发放社会捐款捐物,帮助、监督灾民水毁房屋的修复。

区财政局:负责确保上级下拨的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到位,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协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申报、筹集、安排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区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区政府领导批示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监督、检查市政工程的安全运行,配合城区防洪抗洪及灾后恢复,协助维护抗洪抢险秩序,负责城区下水管道畅通和排除积水。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

区农业局:协调全区洪旱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情况;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救灾物资,归口管理安排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的物资需要;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全区农业洪旱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及农业产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防汛抗旱机具、设备、配件的储备、供应和管理,督促落实有关农机从事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负责及时向养殖户发布强降雨、汛情等预警信息,提醒养殖户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帮助和指导基层农户和广大养殖户做好防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协助维护防汛抢险期间的社会秩序;紧急防汛期间,组织防汛抢险队。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盗防汛器材、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以及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趋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趋势分析资料。

企改办(区物质事业管理处):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区国土分局:负责矿山防洪安全,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抗旱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预报,收集并上报有关地质灾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

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气象站点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有关防汛、水文、气象通讯的各项优惠措施。

怀化市城区水文局:负责所辖流域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雨、水情,配合做好流域调度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材,做好林区防汛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汛期水上漂木管理。

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所辖粮库的防洪安全,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以及防汛抢险所需麻袋的储备和供应。

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已建和在建项目的防洪安全及灾后水毁恢复,对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进行指导。

区公路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汛期公路、桥梁、涵洞等排水设施的清淤和修复工作。险情发生后,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设置危险路段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导过往车辆及行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度汛。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天气形势监测、预测与报告,遇暴雨天气应提前24小时向区防办通报,降雨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作滚动预报。随时报告实时降雨资料和天气形势发展预报。

(2)水文部门负责对各控制站雨量、水位、洪水流量作实时监测和预报,平时按有关工作规程向区防办报告,当降雨、洪水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实时向区防办报告。

(3)鹤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及时采取避躲措施,并将运行情况实时向区防办报告。

(4)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对大坝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汛期每日8时将有关运行数据向区防汛部门报告,发现异常和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按区防办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区防办报告工程运行状况。

(3)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防办及所在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街道、乡(镇)、民政、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区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街道、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街道、乡(镇)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城区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的收集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洪管理。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范围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防汛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防汛指挥机构应与市水文部门加强联系,掌握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指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逻等频次。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区防指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区防指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应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区卫生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由区防指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1)市防指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Ⅳ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3)舞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但预报不超过保证水位220(m)。

4.2.2  启动程序

区防指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按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各级各部门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区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区防办主任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当前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区防指通报各成员单位。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区相关成员单位派出由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联系街道、乡(镇)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应急调度:各受灾街道、乡(镇)根据水情、工险灾情情况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街道、乡(镇)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街道、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办值班室。

4.3  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市防指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Ⅲ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灾害性天气,并会造成较严重山洪灾害。

(3)舞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18(m),且预报将逼保证水位220(m)

4.3.2  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防办主任领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区防指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组织专题会商。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防办。

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区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区武装部通知民兵预备役人员集结待令。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相关街道、乡(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做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街道、乡(镇)工作要求:相关街道、乡(镇)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街道、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化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办值班室。

4.4  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市防指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Ⅱ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较大范围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灾害性天气。

(3)舞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220(m),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3)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4.4.2  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领班,区防办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值班、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区长主持防汛会商,区应急办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街道、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防指。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区领导奔赴各自联系街道、乡(镇)导抗洪救灾。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汇报情况。区武装部根据要求调动兵力,参加抢险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专业抢险队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市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

街道、乡(镇)工作要求:相关街道、乡(镇)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为区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区防办值班室。

4.5  Ⅰ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市防指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Ⅰ级响应。

(2)根据气象局预报,我区较大范围将出现强降水过程(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灾害性天气。

(3)舞水及太平溪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220.2(m)。

(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4.5.2  启动程序

区防指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5.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区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区防办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区长主持防汛会商,区应急办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街道、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防指报告情况。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街道、乡(镇)指导抗洪救灾。区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区防指及时宣布我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驻我区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区财政局及时做好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区民政局全力做好全区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区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区卫生局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区交通局组织征调交通运转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区国土资源分局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区武装部迅速组织民兵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区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区防指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抗洪抢险。

街道、乡(镇)工作要求:相关街道、乡(镇)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街道、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街道、乡(镇)等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为区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区防指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区防办值班室。相关街道、乡(镇)的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民兵组织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和农业、国土资源、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当进入警戒水位,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日上报堤垸水情表和水库水位表。

4.7.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区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协调

4.8.1  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应急处置

4.9.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9.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4.10.2  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区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区防指提出申请。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防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湘江长沙站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电信、移动、联通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5.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石、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2)区级年储备定额:编织袋10万条、编织布2万平方米、砂卵石1.2万立方米、块石1.4万立方米、救生衣0.1万件。

(3)区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区防办委托区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区防指统一调度。

(4)区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街道、乡(镇)为主,区级补充,满足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及街道、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5.2.3  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5.2.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5.2.6  物资保障

区经信局、区粮食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水利局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5.2.7  经费保障

区防指、区财政局分别向市防指和市财政局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区防办与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是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6.3.1  区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6.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街道、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民兵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应急办、区防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超过3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块石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舞水站警戒水位为218.00米。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舞水保证水位为220.85米。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益高低。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区领导或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根据工程变化及预案使用范围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区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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