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怀化市鹤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事故分级
3.4 分级响应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附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央和省在怀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置,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中:
(1)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等参与配合;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分局、市质监局、区经信局等参与配合;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环保分局、市质监局等参与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 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农机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参与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经信局等参与配合;
(6)火灾事故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牵头,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安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分局等参与配合;
(8)铁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办事处、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中队、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武警中队等参与配合;
(9)特种设备事故由区质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等参与配合;
(10)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环保分局、区气象分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等参与配合;
(11)军工、民爆事故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区交通运输局、区武警中队等参与配合。
(13)其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 现场抢险指挥部
(1)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和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
协调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分级响应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 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区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3.7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按照《怀化市鹤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后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5.3 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事故抢险大型机械设备、器材征用机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5.5 医学救援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组织相应人员、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及时运送。
6.附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区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