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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扑火指挥

  2.4专家组

3.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道

  3.1火灾预防

  3.2监测预警

  3.3信息报道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火案查处

  5.3工作总结

  5.4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怀化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城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鹤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涉林街道)、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监察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区新闻中心、区教育局、区安监局、鹤城森林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旅游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局、区消防大队、乡镇(涉林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办)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区森林防火办

    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民兵进行森林扑火技术培训;调配民兵和协调部队参加扑火。

    区监察局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效能监察;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农办  具体协调好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

    区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区交通运输局  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住建局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全区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区安监局  参与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对林区危爆企业加强火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

    鹤城区森林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正常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做好群众的撤离和转移工作;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区新闻中心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区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区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区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区旅游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局  协调、指导国家、省、市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消防大队  当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时,积极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乡镇(涉林街道)  对乡镇(涉林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乡镇(涉林街道)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森防指报告,完成区森防指布置的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的森防指负责指挥。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区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4  专家组

    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3.火灾预防、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每年1 01日至翌年43 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区、乡镇(涉林街道)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

    3.2  监测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2.2  预警发布

    区气象局会同区林业局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区森林防火办对全区森林火险进行实时监测。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区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区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区森防指有1名以上副指挥在岗待命,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区、乡两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 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3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警(区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2280807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镇(涉林街道)森林防火办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办。对省、市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森林防火办必须接到核查通知后半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区森林防火办,区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对需要上报省、市森林防火办的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报。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 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 0 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 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 0人以上5 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 0 0公顷以上1 0 0 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 0人以上3 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 0人以上1 0 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 0 0 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 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 0 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级层面设定II级、I级两个应急响应等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省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4.2.1 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启动II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当地乡镇(涉林街道)和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现场成立乡镇(涉林街道)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应急扑火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按要求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区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卫星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区森防指领导前往现场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2.2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启动I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 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II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区森防指负责人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并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视情况向市森防指提出增汲扑火队伍的请求;区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做好转移群众、安置人员、交通管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应急处置

    区、乡镇(涉林街道)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乡镇(涉幕街道)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爵,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皆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区、乡镇(涉林街道)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木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孽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受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冬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譬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专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臣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自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蠢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怠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区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E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p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孓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区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乡镇(街道)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施。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的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按要求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涉林街道)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区政府或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区、乡镇(涉林街道)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质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区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回收。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6.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马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区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乡镇(涉林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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