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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鹤政办发〔2021]7号 统一登记号: HCDR-2021-01002
公开责任部门: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07
生效日期: 2021-12-07 失效日期: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怀化市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构建和推行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

3.涉及军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诉讼)、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 ⠼/font>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对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辖区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区人民政府为承办主体,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自然资源局、鹤城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由附件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四)启动赔偿程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开展索赔。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协商不成的,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 

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损害总金额不大于30万元的案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国家和省相关领域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六)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估的监督管理。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项目,由赔偿义务人负责组织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或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即代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修复项目竣工后,赔偿义务人或代修复和替代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报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评估认为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责成赔偿义务人或代修复和替代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有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磋商协议赔偿资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其他收入等。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构。成立怀化市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联系副主任、鹤城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鹤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鹤城生态环境分局,鹤城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保障等工作。

(二)落实改革责任。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鹤城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3月底前将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三)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宣传的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安排,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有充足财力保障。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管理一览表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管理一览表

序号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区自然资源局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林业局

2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

区城市和综合执法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3

涉及造成其所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区水利局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4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以及耕地、园地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区农业农村局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水利局

5

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区林业局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①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②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鹤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林业局

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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