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起分歧 城南司法来化解
红网鹤城区分站10月11日讯(通讯员 王瑛)9月29日城南司法所通过回访当事人得知:一起因口头协议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调处,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很感谢调解员的工作。
查:向某兴在某处一工地有土石方工程股权,与合股人有书面股权协议。向某湘遂到其处想投入施工,因向某兴与向某湘系亲属关系,向某兴在介绍了股权及施工事宜后,双方协商一致,由向某湘支付向某兴支付现金五万元,向某湘自行负责施工,向某兴不承担风险、不分担利益,口头协议时没有第三人在场。后因发包方施工量减少,向某湘认为再行施工要导致投入亏损,遂不打算再要工程,以五万元系工程信息费为由,要求向某兴退款。双方为五万元钱多次协商未果,并大打出手,向某湘被打伤入院治疗。眼见亲属反目成仇,纠纷越闹越大,双方听从劝导,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有关建设施工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纠纷双方之间口头协议虽然达成并履行,但因没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无效。五万元钱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向某兴认为是股权转让金,那么不管盈亏向某湘应当独自承担,向某兴不承担返还股金责任。向某湘认为五万元钱系支付给向某兴的工程信息费,现工程量减少不符合其期待利益,因而其认为向某兴应当全部退还。在没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证明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双方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调解员考虑到工程还可以通过施工有补救的余地,双方都未曾投入更多,协商处理更为妥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双方终于冷静下来,从自身的过错出发,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
在司法所组织下双方对协议进行了履行:向某兴自愿返还部分现金及赔偿向某湘部分医疗费,向某湘其余损失本人自愿自行承担。
城南司法所温馨提示:合同行为最佳方式以书面合同形式体现,口头协议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这样就不会影响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