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怀化市鹤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怀发〔2013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委托招商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是经投资方和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直接介绍投资者与鹤城区建立联系,并为项目在鹤城区范围内落户发挥了关键作用且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也可以是法人。

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鹤城区注册、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生态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且商业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0%);

3.在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燃气,BT模式、捐资项目和单位争取到的政策性资金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4.项目落地且正式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

5.引进的招商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在正式开工建设一年内申报;

6.建设期跨多个年度的招商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逐年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①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②工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③引进外资项目、上市公司、国内1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在同类别项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给予奖励。

④入驻鹤城工业集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同类别项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给予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获奖引荐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税费。

2.凡已获得享受怀化市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区财政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经费

区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备案登记。引荐人在引进项目时,须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商务局)填写《鹤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荐人须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的《鹤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应同时出具项目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提供或达成协议的,不予受理。

3.审查。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查验、审核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提交的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待初步确认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确认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组成专门班子进行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

5.批准。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如没有异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6.奖金发放。奖金由区财政列支,年终在召开的表彰大会上奖励给受奖人。受奖人获得的资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若第一引荐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其它

本办法施行前已落地实施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之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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