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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醒!事关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于20251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634/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尚未落实充电价格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均应于2024121日起落实到位。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并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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